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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贯彻执行教育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、政策,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;拟订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。(二)负责指导全市学前教育、基础教育、职业技术教育、成人教育、民族教育、特殊教育、广播电视教育和地方高等教育;会同有关部门管理、指导、协调各区县、各行业的教育工作。(三)负责指导各级教育教学改革工作。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;指导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;指导城市和农村的教育综合改革。(四)按管理权限负责各级学校的开办、撤销、合并及其专业设置;统筹协调和指导社会力量办学。(五)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筹措教育经费、教育拨款、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和管理办法;统筹安排全市教育经费附加、教育专项经费;会同有关部门检查、指导区、县教育事业经费的安排和使用情况;实施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工作。(六)负责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;负责市属各类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;指导学校思想品德、体育、卫生、艺术教育工作和国防教育工作。(七)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属普通高校、成人高校、中等专业学校及以下学校的招生计划;负责师范类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;管理学历教育及其考试工作;负责组织成人自学考试、专业证书考试和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工作。(八)指导各类学校教学设施、仪器、图书资料的配备;指导全市勤工俭学和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;负责教育事业统计调查以及统计信息的管理与服务;组织开展我市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;指导全市教育信息化工作。(九)负责市属学校的稳定和安全保卫工作,协调有关部门处理突发事件。(十)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,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、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,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、质量的监测工作。(十一)负责语言文字和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。(十二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